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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麥恆珍為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八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麥恆珍為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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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
英國修咸頓大學社會科學學士(主修會計及統計) |
專業簡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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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16至今 |
統計暨普查局代副局長; |
2009——2016 |
統計暨普查局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 |
2007——2009 |
統計暨普查局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代廳長; |
1998——2007 |
統計暨普查局統計研究暨方法處處長; |
1992——1998 |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 |
1989——1992 |
統計暨普查局統計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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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8/2016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以色列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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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胡錦漢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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