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9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學校領導高錦輝;

(二)學校領導江超育;

(三)澳門中華教育會代表鄭杰釗;

(四)施綺蓮;

(五)鄭振偉;

(六)教師張月嫦,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何佩芝代任;

(七)教師吳宇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高震宇代任;

(八)教師林詩雅,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羅麗珊代任;

(九)教師王碧霞,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馮燕嫻代任。

二、委任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代表張錫釗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三、委任學校領導劉麗妹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四、第一款(五)項所指人士繼續擔任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副主席。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