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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學校領導高錦輝;
(二)學校領導江超育;
(三)澳門中華教育會代表鄭杰釗;
(四)施綺蓮;
(五)鄭振偉;
(六)教師張月嫦,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何佩芝代任;
(七)教師吳宇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高震宇代任;
(八)教師林詩雅,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羅麗珊代任;
(九)教師王碧霞,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馮燕嫻代任。
二、委任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代表張錫釗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三、委任學校領導劉麗妹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四、第一款(五)項所指人士繼續擔任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副主席。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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