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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黃承發的請求,免除其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委員譚立武的代任人的職務。
二、委任黃傑勇為委員譚立武的代任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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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丁連星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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