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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奕龍;

(二)衛生局代表郭昌宇;

(三)衛生局代表鄭成業;

(四)衛生局代表林松;

(五)體育局代表江世恩;

(六)教育暨青年局代表薛榮滔;

(七)社會工作局代表盧靜汶;

(八)鏡湖醫院代表梁棋;

(九)澳門科大醫院代表蘇春嫻;

(十)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區子揚;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徐茵妮;

(十二)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李昱暉;

(十三)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江佩珊;

(十四)澳門心臟學會代表馮秀華;

(十五)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胡皓;

(十六)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曾紀寧;

(十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梁漢強;

(十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李翠芬;

(十九)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黃潔貞;

(二十)澳門腎友協會代表蕭貴榮。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鍾國榮;

(二)莫蕙;

(三)田潔冰;

(四)區金蓉;

(五)陳文戈。

三、續任陳丹梅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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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四)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王英偉;百强;李展鵬;何超盈;何超瓊;李嘉瀚;吳慧群;徐秀菊;陳志玲;陳志威;區宗傑;馮信堅;陳慶生;張曙光;鄧君明;蘇樹輝。

二、根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三)及(十四)項的規定續任下列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張作文,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韻妮,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世民;何嘉倫;何嘉偉;林玉鳳;林志成;林昶;梁小牧;黃漢堅;黃錫鈞;Pedro Ip(葉正倫);盧德忠;Miguel Marcos Mendes Khan(簡米高);鍾楚霖。

三、委任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徐秀菊擔任該委員會副主席職務。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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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