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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終審法院院長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玉蓮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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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本人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本辦公室主任陳玉蓮碩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中斷年假及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閱或審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合理缺勤,並核實續後適用條文所載的有關法定要件,以及批准在該些條文內對有關情況已作規定的工作豁免;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工作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終止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按照法律的規定,批准本辦公室主管職位據位人的代任;當職務主管、司庫不能履職時,指定其代任人;
(十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批准輪值工作或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限額;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批准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特別津貼,但不得超過該條款規定的百分率的一半;
(十六)決定旅費、行李運費、預支薪俸、發放年資獎金和供款時間獎金及其他法定津貼的申請;
(十七)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九)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二十)批准與各級法院及本辦公室運作有關的固定或必要開支,尤其設施的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及保安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但上述每項開支金額不得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
(二十一)核准上款所指開支的合同草稿;
(二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三)批准將屬於本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本辦公室訂立的且先前獲得上級批准競投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六)批准提供與本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七)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機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屬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按照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終審法院院長認可的批示,本辦公室主任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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