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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4/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的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2278(2016)號決議的中文、英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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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第2278(201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6年3月31日第766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下各項決議規定和修訂的武器禁運、旅行禁令、資產凍結和關於非法出口石油的措施:第1970(2011)、第1973(2011)、第2009(2011)、第2040(2012)、第2095(2013)、第2144(2014)、第2146(2014)、第2174(2014)和第2213(2015)號決議,並回顧第2213(2015)號決議將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設立的專家小組的經第2040(2012)、第2146(2014)和第2174(2014)號決議修訂的任務,延長到2016年4月30日,

重申對利比亞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回顧第2259(2015)號決議歡迎2015年12月17日在摩洛哥斯希拉特簽署了《利比亞政治協議》,認可2015年12月13日《羅馬公報》,公報支持民族團結政府為利比亞唯一合法政府並應設在的黎波里,還為此表示決心支持民族團結政府,

歡迎2016年3月10日召開利比亞政治對話會議,重申信守《利比亞政治協議》的承諾,

着重指出民族團結政府負有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從利比亞非法出口原油的首要責任,重申國際社會支持利比亞對其領土和資源享有主權的重要性,

關切從利比亞非法出口原油破壞民族團結政府,威脅利比亞的和平、安全和穩定,

表示支持利比亞努力以和平方式解決利比亞能源出口中斷的問題,重申應將所有設施的掌管權交給有關當局,

再次關切可能損害利比亞國家金融機構和國家石油公司的完整統一的活動,重點指出這些機構必須繼續運作以造福於所有利比亞人,強調民族團結政府需要在不妨礙日後根據《利比亞政治協議》做出憲政安排的情況下,迅速對國家石油公司、利比亞中央銀行和利比亞投資管理局進行獨家有效監管,

還回顧第2259(2015)號決議呼籲會員國停止對自稱是合法當局但不在《協議》開列機構之列的平行機構的支持和官方接觸,

回顧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提出了適用於海洋上的活動的法律框架,

重申必須追究應對侵犯或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襲擊平民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強調需要把被羈押者移交國家當局,

再次表示支持第2259(2015)號決議第3段所述民族團結政府,在這方面注意到本決議向民族團結政府提出的具體請求,

再次請所有會員國充分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努力,並與利比亞當局和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合作,以便按利比亞的優先目標並根據各項援助請求,制定經過協調的一攬子支助辦法,培養民族團結政府的能力,

認定利比亞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防止非法石油出口

1. 決定將第2146(2014)號決議規定的授權和實施的措施延長至2017年7月31日;

2. 譴責試圖從利比亞非法出口原油的行為,包括未獲民族團結政府授權行事的平行機構的此類行為;

3. 民族團結政府任命一個協調員並通知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協調員將負責就第2146(2014)號決議所述措施與委員會進行溝通,向委員會通報任何運送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的原油的船隻,敦促民族團結政府定期向委員會通報它掌控的港口、油田和設施的最新情況,並向委員會通報用於證明原油出口合法的機制;

4. 促請民族團結政府根據關於此類出口或出口企圖的信息,首先迅速與有關船隻的船旗國聯繫以解決這一問題,指示委員會立即將民族團結政府協調員發出的關於運送非法從利比亞出口的石油的船隻的通知,告知所有相關會員國;

對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督

5. 民族團結政府在對國家石油公司、利比亞中央銀行和利比亞投資管理局行使獨家有效監督後,馬上向委員會做出確認;

武器禁運

6. 民族團結政府任命一位協調員,在接獲委員會要求時向它通報情況並提供與委員會工作有關的信息,說明它掌控的安全部隊的結構、現有的用於確保政府安全部隊安全儲存、登記、維護和分發軍事裝備的基礎設施以及培訓需求,強調民族團結政府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掌控和安全儲存武器的重要性;

7. 申明,民族團結政府可根據第2174(2014)號決議第8段提交申請,以供應、出售或轉讓武器和相關物資,包括相關彈藥和零配件,供其掌控下的安全部隊使用,以便打擊伊黎伊斯蘭國(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亦稱為達伊沙)、已宣佈效忠伊黎伊斯蘭國的團體、伊斯蘭教法輔士組織以及在利比亞境內活動的其他與基地組織有關聯的團體,促請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委員會迅速審議此類申請,並申明安全理事會願意在適當時考慮審查這一武器禁運;

8. 敦促會員國在接獲民族團結政府要求時,根據利比亞安全受到的威脅,為擊敗伊黎伊斯蘭國、已宣佈效忠伊黎伊斯蘭國的團體、伊斯蘭教法輔士組織和在利比亞境內活動的其他與基地組織有關聯的團體,向它提供必要的安保和能力建設援助;

9. 敦促民族團結政府根據第1970(2011)號決議第9(c)段或第2174(2014)號決議第8段,進一步改進供應、出售或轉讓給利比亞的武器或相關物資的監測和監管工作,包括使用民族團結政府頒發的最終用戶證書,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專家小組與民族團結政府就安全採購和妥善保管武器和相關物資問題進行協商,敦促會員國和區域組織在接獲民族團結政府請求時向其提供援助,以加強目前為此設立的基礎設施和機制;

10. 促請民族團結政府改進武器禁運的執行工作,包括它取得監督權後立即在所有入境點這樣做,促請所有會員國在這些工作中開展合作;

資產凍結

11. 重申打算在晚些時候將根據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段凍結的資產提供給利比亞人民和讓他們受益,注意到作為S/2016/275號文件分發的信函申明安全理事會願意根據民族團結政府的請求酌情考慮修改資產凍結;

專家小組

12. 決定將由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設立並經第2040(2012)、第2146(2014)和第2174(2014)號決議修訂的專家小組(小組)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17年7月31日,並決定專家小組的任務應根據第2213(2015)號決議中的規定保持不變;

13. 決定小組至遲於獲得任命後的180天向安理會提交一份中期工作報告,並在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17年6月15日向安理會提交內有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

14. 敦促所有國家、包括聯利支助團在內的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和小組通力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掌握的任何關於第1970(2011)、1973(2011)、2146(2014)和2174(2014)號決議決定並經第2009(2011)、2040(2012)、2095(2013)、2144(2014)和2213(2015)號決議和本決議修訂的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尤其是違反規定情事的信息,促請聯利支助團和民族團結政府酌情支持小組在利比亞境內開展調查工作,包括交流信息、提供過境便利和允許出入武器存儲設施;

15. 促請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小組成員的人身安全,並促請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包括利比亞以及該區域各國,讓小組成員隨時通行無阻,特別是能夠接觸專家小組認為與執行任務相關的人員和文件並出入有關場地;

16. 申明安理會願意審查本決議中的措施是否得當,包括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並願意根據利比亞的事態發展,視需要隨時審查聯利支助團和專家小組的任務規定;

1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Resolution 2278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