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司法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理據後,批准司法警察局在其第13365/DGP/DPA號建議書內提出續期使用、取消及新安裝錄像監視系統鏡頭;有關鏡頭的位置載於已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卷宗內(第0008/P/2016/GPDP及0009/P/2016/GPDP號意見書),以便該辦公室發表意見,具體如下:
(一)續期使用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第134/2014號批示安裝的44支鏡頭;
(二)續期使用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第250/2014號批示安裝的3支鏡頭;
(三)取消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第134/2014號批示安裝的14支鏡頭,另安裝並使用14支新鏡頭;
二、已遵從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事前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的程序。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兩年的期間自前一續期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
五、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