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人才發展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再分配;
在人才發展委員會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15/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將追加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人才發展委員會”,金額為$3,600,000.00(澳門幣叁佰陸拾萬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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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3,600,000.00 |
02-01-00-00 | 耐用品 | |
02-01-01-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新帳目) | $ 2,000,000.00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8-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03-08-00-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 920,000.00 |
02-03-08-00-99 | 其他 | $ 680,000.00 |
總開支 | $ 3,600,000.00 |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