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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3/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自動化指掌紋識別系統的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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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