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8/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6

刊登日期:

2016.6.8

版數:

12973-12977

  • 宣告一幅位於氹仔島,在電力公司的配電站和北安填海區之間的地塊的批給失效。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公佈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42/SAES/87號批示,透過載於前財政司257冊第117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二日公證書,批准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一幅面積9,181.55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在北安和電力公司的配電站之間,稱為PO2地段的土地批予Raimundo Ho,男性,與Lao Sok Leng以分別財產制結婚,居於澳門。

    該批給已在物業登記局登記,土地標示於B61冊第198頁背頁第21676號,而批給衍生的權利以Raimundo Ho的名義登錄於F23A冊第98頁第1685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署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

    按照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是用作興建基礎設施和14幢三層高的獨立別墅和供住客專用的會所、游泳池和網球場等設施。

    之後,因為更改了土地的利用,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01/SATOP/92號批示修改批給合同,以興建7幢兩層高的獨立別墅代替會所,但原合同訂定的其餘利用維持不變。

    在該次修改時亦修正了土地的面積,由9,181.55平方米改為11,650平方米,原因是原合同所列的面積由於疏忽,所以與附於其內的地籍圖所標示的不一致。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屆滿,但顯示該土地未被完全利用。

    事實上,除了已進行合同第三條款所指的土地基礎建設外,僅面積4,060平方米,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作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29/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和標示的地塊,已被用作興建14幢三層高的別墅。根據有關的使用准照,該等別墅於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竣工。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部分批給土地,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C”、“D1”、“D2”和“E”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2,869平方米、3,304平方米、152平方米、1,233平方米和32平方米的地塊仍未利用,因此該部分的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故批給因期間屆滿部分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54/2015號案卷所述該等為位於氹仔島,在電力公司的配電站和北安填海區之間,稱為PO2地段,標示於B61冊第198頁背頁第21676號土地的組成部分及必須脫離該土地,在上述第29/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C”、“D1”、“D2”和“E”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2,869平方米、3,304平方米、152平方米、1,233平方米和32平方米的地塊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在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利害關係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將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納入國家私產,並將以字母“C”、“D1”、“D2”和“E”標示的地塊納入國家公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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