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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元童為勞工事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陳元童擔任勞工事務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2001 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
2000 廣州暨南大學經濟學院經濟法學士。 |
專業簡歷
5/2014至今 |
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 |
2013—2014 |
人力資源辦公室代副主任; |
2008—2013 |
人力資源辦公室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
2007 |
人力資源辦公室技術員(職務主管); |
2005—2007 |
勞工事務局技術員; |
2002—2005 |
法務局技術輔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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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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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子慧替代戴建業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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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劉偉明替代戴建業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任期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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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
(一)第21/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的權限,但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所指者除外;
(二)第4/2003號法律第八條第五款所指的有關對外地僱員的家團成員逗留申請發出意見書的權限;
(三)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的關於許可非本地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的權限。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現授予及轉授的權限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歐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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