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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一九八六年八月八日訂於蘇瓦的《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號及第三號議定書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議定書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本議定書簽署國
注意到《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條約》)
茲協議如下:
每個簽署國承諾,不對下列各方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核爆炸裝置:
(1)本條約各締約國;或
(2)第一號議定書的締約國對位於南太平洋無核區範圍內負有國際責任的任何領土。
每個締約國承諾不得支持本條約及其議定書的簽署國所採取的任何違反本條約及其議定書的行為。
每個簽署國可書面通知議定書保存人,表明自通知之日起接受由於根據本條約第十一條作出的條約修正案生效和根據本條約第十二條(3)擴大南太平洋無核區而對其按本議定書所承擔義務的任何修改。
本議定書得向法蘭西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開放供簽署。
本議定書須經批准。
本議定書具有永久性質,將無限期有效,但若簽署國認為與議定書主題相關的非常事件業已危害其根本利益,簽署國有權行使國家主權退出議定書。該國應在退出前3個月通知保存人,並陳述該國家所認為的危害其根本利益的非常事件。
本議定書應自各國向保存人交存批准書之日起對該國生效。
下列簽署人,經其政府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1986年8月8日訂於蘇瓦,原文文本僅為英文。
本議定書簽署國
注意到《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條約》)
茲協議如下:
每個簽署國承諾不在南太平洋無核區內任何地區試驗任何核爆炸裝置。
每個簽署國可書面通知保存人,表明自通知之日起接受由於根據本條約第十一條作出的條約修正案生效和根據本條約第十二條(3)擴大南太平洋無核區而對其按本議定書所承擔義務的任何修改。
本議定書得向法蘭西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開放供簽署。
本議定書須經批准。
本議定書具有永久性質,將無限期有效,但若簽署國認為與議定書主題相關的非常事件業已危害其根本利益,簽署國有權行使國家主權退出議定書。該國應在退出前3個月通知保存人,並陳述該國家所認為的危害其根本利益的非常事件。
本議定書應自各國向保存人交存其批准書之日起對該國生效。
下列簽署人,經其政府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1986年8月8日訂於蘇瓦,原文文本僅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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