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經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開考公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人員編制下列空缺而舉行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的晉級普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網頁(http://www.sasg.gov.mo)。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兩缺;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壹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海 關

通 告

第11/2016/DAF/SA號公開招標

澳門海關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車輛自動通關系統保養維修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存放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之“辦事處”內,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招標程序於上址進行。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十七時前遞交至上述之海關辦事處。

承投商號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17,000.00)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是以存款方式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予澳門海關,倘以存款方式繳交,應交予澳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

開標日期將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內舉行。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為填補由立法會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

開考通告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財政處,並於立法會網頁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以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1.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名;
2.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名。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名 單

新聞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杜詠琪 81.2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文富

委員:謝惠玲

顏達英

公 告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知識考試之口試成績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gc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的規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的現行一般規定,並補充適用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茲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收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七十名,以填補法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現有的五十八個空缺,以及作為備聘人員以填補在課程有效期內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將出現的第一職階初級書記員之職位空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現有空缺的分配

各級法院辦事處——13個

檢察院辦事處——45個

3. 職務性質

初級書記員負責執行其所屬的科或輔助組的外勤工作,以及在有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參與的聽證及措施中提供協助,並在部門有需要時,執行獲指派的屬訴訟上的文書處理、卷宗編排及有關手續等工作。

初級書記員尚負責執行經上級命令分配的其他同類性質的職務或適用法例規定的其他職務。

4. 薪俸

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及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訂定的《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附表一內所載的310點,而該附表已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四的表一代替。

5.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年滿18周歲;

c)至少具有十一年級學歷或同等學歷;

d)具任職能力;

e)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6. 投考方式

投考人必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臨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遞交。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詳細列明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包括說明對中文及葡文的認識程度,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對投考屬重要的工作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6.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投考人如有合理理由無法交齊用作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文件,應以個人名譽作出聲明,承諾在臨時名單中的指定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6.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5. 上指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或於該局各服務櫃台購買。

7. 甄選方法

7.1. 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依次採用的甄選方法如下:

a)知識試,旨在評審應考人在下列各方面的綜合知識:

——常識;
——數學;
——作為電腦使用者的電腦技術;
——中文及葡文;

b)心理測驗;

c)履歷審查;

d)專業面試。

7.2. 除履歷審查和專業面試外,每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7.3. 心理測驗可分多個階段進行,當中任一階段均可屬淘汰性質。

7.4. 應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一科目的知識考試、心理測驗和專業面試,即被淘汰。

8. 評分制度

8.1. 知識試、履歷審查及專業面試,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

8.2. 心理測驗的評分以評語“極為合適”、“十分合適”、“合適”、“合適但有所保留”及“不合適”表示,而相應得分為20、16、12、8及0。

8.3. 將應考人於各項甄選方法中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應考人的總成績。

8.4.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知識試總得分的權重應為其餘甄選方法權重的兩倍。

8.5. 知識試總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以及心理測驗所得評語為“不合適”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9. 優先排序

9.1.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將依次參酌下列優先排序準則以確定名次:

a)學歷較高;

b)在中文及葡文方面的知識試得分較高;

c)履歷審查得分較高。

9.2. 參酌上款所指準則後,如得分仍然相同,則由入學試典試委員會負責另訂其他優先排序準則。

10. 公佈名單

10.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及上載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網頁http://www.cfj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2. 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並上載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網頁http://www.cfj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3. 最後評核名單經行政長官認可後,將張貼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網頁http://www.cfjj.gov.mo

10.4. 任職資格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學員報到地點將連同最後評核名單一併公佈。

11. 考試範圍、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

11.1. 知識試範圍如下,旨在評審應考人在下列各方面的綜合知識:

a)常識:

——中國歷史、地理、文化;澳門歷史與地理、中外文化交流;澳門政治、經濟及法律。

b)數學:

——數學運算、代數運算、財務數學、比例、百分比、概率、排列與組合之基礎知識。

c)電腦:

——微軟Word操作(簡單文字編輯功能、表格、版面設定、打印)。
——微軟Excel操作(儲存格的處理、工作表格式、公式和函數的運用、圖表及物件的運用)。

d)中文及葡文:

——基礎知識:錯別字、詞義辨析、成語;
——語法;
——閱讀理解。
——作文。

11.2. 進行知識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與被接受投考人之確定名單一併公佈。

11.3. 進行心理測驗和專業面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另行公佈。

12. 任職資格課程

12.1. 錄取

12.1.1.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將依其於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

12.1.2. 為儲備備聘人員以填補在課程有效期內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將出現的第一職階初級書記員之職位空缺,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可獲得依照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順序而作出的通知,以便修讀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另一期任職資格課程。

12.2. 修讀時所用制度及薪俸

12.2.1. 修讀課程時所用制度為:

a)定期委任制度,適用於本身為公務員者;

b)行政任用合同,適用於其他情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2.2.2. 修讀任職資格課程,將導致修讀前的行政任用合同或其他類別的合同終止。

12.2.3. 修讀任職資格課程的學員,收取公職薪俸表中索引點240點的相應報酬,而本身為公務員的學員可選擇收取其原薪俸。

12.3. 課程期間、階段、上課地點及課程大綱

12.3.1. 任職資格課程為期一年,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a)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掌握擔任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務所需的基本知識;

b)工作實務培訓階段,輪流於法院及檢察院的辦事處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熟習相關工作。

12.3.2. 課程期間及相關階段訂定於課程大綱,有關大綱公佈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2.4. 評分制度

12.4.1. 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結束前,學員須參加課程大綱所列課目的筆試;筆試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

12.4.2. 學員於各項筆試的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即為學員在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的成績。

12.4.3. 於工作實務培訓階段內,導師須於某一法院的辦事處及檢察院的辦事處的每一培訓階段結束時,按0至20分的評分制,對由其監督的學員的表現評分,並將成績呈交教學委員會。

12.5. 最後評核及名次

12.5.1. 任職資格課程結束後,入學試典試委員會應對學員作最後評核,並編定有關名單;最後評核是依學員在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及工作實務培訓階段所得分數分別以40%及60%的權重計出學員的總成績。

12.5.2. 在最後評核名單中,按學員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參酌下列優先排序準則以確定名次:

——於工作實務培訓階段得分較高;
——於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得分較高;
——於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進行的中文及葡文筆試得分較高;
——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成績較佳;
——學歷較高;
——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中的履歷審查得分較高。

12.5.3. 參酌上款所指準則後,如得分仍然相同,則由入學試典試委員會負責另訂其他優先排序準則。

12.5.4. 總成績低於10分的學員,視為不及格。

12.5.5. 最後評核名單經行政長官認可後,由典試委員會主席安排將之張貼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及送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 備聘人員

13.1. 合格完成任職資格課程的人,即成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入職職級的備聘人員。

13.2. 備聘狀況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該有效期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一年。

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交的個人資料只供本開考用途,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

本次入學試的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代任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 馮文莊

正選委員:由法官委員會建議任命的初級法院法官 陳曉疇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官 何雯

候補委員:由終審法院院長建議任命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表、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 許歡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長辦公室代表、檢察長辦公室顧問 鄭紹康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14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之公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14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已故退休第七職階熟練助理員羅家華之遺孀施家慧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通 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經濟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具備行政、管理或同類的高等課程學歷。

3. 應遞交之文件

1)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4)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和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5)為能分析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須遞交高等課程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或課程大綱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

6)如投考人具備工作經驗、語言知識、專業資格或職業培訓證明文件,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且其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經濟事務)J區收件處,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中午照常辦公)。上指專用印件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行政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酬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8. 任用方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9. 甄選方式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輔以專業面試和履歷分析方法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1)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三小時之筆試方式進行。

2)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3)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透過衡考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凡考試成績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最後成績低於50分者,亦被淘汰。考試採用100分制。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4)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5)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6)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7)經第2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8)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9)經第5/2012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10)經第35/93/M號法令修改的第1/86/M號法律——《工業政策範圍內稅務鼓勵》;

11)經第10/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9號行政法規——《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

12)經第11/2012號第2/2009號第14/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13)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制度》;

14)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

15)社會時事常識;

16)公文寫作。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並上載到經濟局網頁。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鄭曉敏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蔡莉莉

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思穎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淑慧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麗萍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第9/CP/DSF-DGP/2016號公開招標

目的:

提供龍成大廈之共同部份及停車場管理服務

判給期:

由確定判給日後三十日內生效,為期兩年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七樓公物管理廳樓宇管理及保養處

實地參觀: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正

果亞街87至115號“龍成大廈”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幣陸萬圓正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五﹔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前往財政局樓宇管理及保養處索取存款憑單,然後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及購買招標方案、承投規則:

a)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七樓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幣伍拾圓正,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

b)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根據下列標準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價金——50%

b)物業管理之服務經驗——30%

c)員工數量(公司規模)——10%

d)2015年至今為員工舉辦的培訓課程——10%

備註: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十三條的規定而改動。

第10/CP/DSF-DGP/2016號公開招標

目的:

提供龍成大廈之共同部份及停車場保安服務

判給期:

由確定判給日後三十日內生效,為期兩年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七樓公物管理廳樓宇管理及保養處

實地參觀: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正

果亞街87至115號“龍成大廈”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幣陸萬圓正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五﹔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前往財政局樓宇管理及保養處索取存款憑單,然後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及購買招標方案、承投規則:

a)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七樓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幣伍拾圓正,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

b)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根據下列標準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價金——50%

b)保安性質之服務經驗——30%

c)員工數量(公司規模)——10%

d)2015年至今為員工舉辦的培訓課程——10%

備註: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十三條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第01/1.2/2016號批示

根據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之四月十四日第08/1.1/2016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限,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黃永生及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黃鼎賢下列權限: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四)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二、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可再轉授。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時權限的轉授並不妨礙權限的收回及監管。

五、追認廳長黃永生及廳長黃鼎賢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所作出屬本轉授權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程綺雲

第01/1.3/2016號批示

根據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之四月十四日第08/1.1/2016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限,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劉煜源下列權限: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四)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二、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可再轉授。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時權限的轉授並不妨礙權限的收回及監管。

五、追認廳長劉煜源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所作出屬本轉授權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副局長 麥恆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公 告

為填補消費者委員會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或可瀏覽本會網頁:www.consumer.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代主席 陳漢生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55,449,658,943.81   澳門幣負債 253,287,468,077.49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25,888,978,229.36

銀行結存

101,296,280,231.84  

特區政府存款

54,400,000,000.00

海外債券

33,809,370,478.75  

負債證明書

14,054,906,762.90

特別投資組合

20,306,539,511.27  

金融票據

35,243,000,000.00

其他

37,468,721.95  

其他

123,700,583,085.23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24,463,837,976.62   外幣負債 613,975.79
         

流通硬幣

337,895,1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4,988,609.39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613,975.79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159,073.20   其他負債 15,841,770.37

其他澳門幣投資

129,670,140.02      

外幣投資

123,985,269,053.61  

暫記帳項

15,841,770.37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471,893,845.46   資本儲備 27,081,466,942.24
         
     

資本滾存

20,976,606,944.62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775,827,919.63
         
資產總計 280,385,390,765.89   負債總計 280,385,390,765.89
         

財務暨人事處
方慧敏 
行政委員會
丁連星
尹先龍
陳守信
李可欣
萬美玲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黃詠駒 82.78
2.º 楊旺玲 82.5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談偉強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凌綺君

行政公職局特級技術員 楊才煒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賴寧筠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健強

法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蘇文曾

第14/2016/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消防靴」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本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屆時應出席,以便對標書中可能存疑之處作出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第15/2016/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治安警察局取得膳食供應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36,000.00(澳門幣叁萬陸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本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屆時應出席,以便對標書中可能存疑之處作出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刊登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開考通告,開考基礎職程之首席警員升級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編制內普通職程60個、音樂職程3個及機械職程1個之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張貼於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投考人得在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公 告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五十四缺(男性三十二缺及女性二十二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32名男性投考人及22名女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及體格檢查(第一部份)通告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局方網頁www.dsc.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除名的投考人可自上指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除名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劉遠程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公佈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投考人:
姓名 最後成績
黃立平 不及格

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五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麻醉科顧問醫生 林淑玲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建昌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徐寶堂醫生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六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陳熾堅 81.83  
2.º 黃楚儀 81.33  
3.º 李健強 81.17  
4.º 林景清 81.00  
5.º 陳嘉慧 80.56  
6.º 高惠珠 80.17  
7.º 湯紫薇 80.00 a)
8.º 吳彦慧 80.00 a)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紹球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迪欣

候補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穗芬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鍾艷芳 81.56 a)
2.º 鍾家碧 81.56 a)
3.º 林淑雯 81.11  
4.º 黃駿宏 80.44  
5.º 馮詠潔 80.00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彭詠思

正選委員:旅遊學院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國榮

候補委員:衛生局二等技術員 梁愛心

———

根據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化驗範疇考試之通告。現公佈考試成績如下:

A. 臨床及公共衛生化驗

1. 合格投考人:

  姓名 備註
1.º 蔡雅瑩 96.25  
2.º 蔣君怡 86.25 a)
3.º 梁漢輝 86.25 a)
4.º 陳瑩恩 78.75  
5.º 廖凱欣 77.50  
6.º 陳家欣 73.75 a)
7.º 梁景俊 73.75 a)
8.º 黃斯敏 70.00  
9.º 梁健雄 56.25  
10.º 周三妹 55.00  

備註:

a)得分相同者按姓名字母排序。

2. 被淘汰之投考人:

  姓名 備註
1. 陳嘉濠 B)
2. 周敏玲 B)
3. 蔡加棟 B)
4. 黎詩琪 B)
5. 林曉仁 B)
6. 梁振洪 B)
7. 蘇詠虹 B)
8. 袁奕寶 A)

備註:

A)因缺席考試而被淘汰;

B)考試成績低於50分而被淘汰。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一利害關係人可就本批示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衛生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於衛生局

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授 唐海誼

成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 何可寧

衛生局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ónio Joaquim

衛生局顧問診療技術員 陳志成

衛生局首席診療技術員 容潤邦

公 告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和考試須知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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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展開取得全科職務範疇全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 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0716/04-OQ)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木器工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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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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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六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透過審查文件、專業面試及公開討論履歷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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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冷氣系統及冷凍設備技工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腦死亡判定指引

為執行第10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衛生局局長訂定如下指引。

I. 範圍及標的

本指引訂定判定腦死亡的特定措施。

II. 特定檢查和方法

一、醫院應具備下列設施及設備,尤指:

(1)深切治療部;

(2)診斷腦損傷的設備;

(3)呼吸機及血氣分析儀。

二、判定腦死亡,必須進行腦幹反射檢查及確認無自主呼吸。

三、在完成第一次檢查及呼吸機重新接回至少四個小時後,進行第二次檢查。

四、針對年齡在一歲至三歲的病人,上款所規定的時間間隔延長至十二小時;年齡少於一歲者,時間間隔則至少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五、在判定腦死亡的檢查進行之前,病人應接受下列期間的觀察:

(1)患有原發性腦部損害及特定臨床狀況的病人,接受十二小時的觀察;

(2)可能患有藥物中毒的病人,在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及/或神經肌肉阻斷劑的可能藥效消失後,接受至少十二小時的觀察;

(3)如上項所指藥物種類不明,應接受至少七十二小時的觀察。

六、使用呼吸機的病人,如格拉斯哥昏迷指數持續為3分、且無自發性運動、無去皮質或去大腦或異常身體姿勢,以及無癲癇性抽搐,方可進行腦幹反射檢查。

七、腦幹反射及無自主呼吸確認檢查應以恰當的方式進行。

八、病人因頭面部嚴重受創而不能完成上款所指檢查,或檢查結果不確定時,應進行其他被視為必須的輔助診斷檢查;如屬此情況,應於本指引附表上指明理由、輔助檢查項目及其結果。

九、在確認腦幹反射消失後,依下列方式進行無自主呼吸的檢查:

(1)向病人供應100%氧氣十分鐘後,再以95%氧氣加5%的二氧化碳供氣五分鐘,以保證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等於或高於40mmHg;

(2)將呼吸機與氣管導管分離,使導管置於隆突上方並以每分鐘六公升供應100%氧氣;

(3)在呼吸機分離10分鐘後進行動脈血氣分析,以確保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等於或高於60mmHg,並檢視有否自主呼吸;

(4)確定失去自主呼吸後,重新連接呼吸機。

十、經連續兩次檢查核實腦幹反射完全消失及無自主呼吸後,方得判定為腦死亡。

十一、進行腦死亡判定的專科醫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對年齡未滿三歲的病人,腦死亡的判定必須由本指引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的具判定資格的兒科醫生進行;

(2)對不屬上項所指的其他病人,腦死亡的判定必須由本指引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的具判定資格的神經科、神經外科、麻醉科、內科、急症醫學或具深切治療經驗的專科醫生進行。

十二、具判定資格是指已合格完成衛生局舉辦的判定腦死亡的專門課程。

十三、上款所指課程的課時不少於八個小時,除理論和實踐培訓外,應包括掌握以下知識、方法和技術:

(1)腦死亡的概念及其演變;

(2)腦幹解剖生理學及腦死亡的病理生理學;

(3)判定腦死亡的先決條件及排除情況;

(4)腦幹反射檢查及無自主呼吸檢查;

(5)兒童腦死亡的判定;

(6)腦死亡的適用法律;

(7)腦死亡涉及的醫學倫理;

(8)判定腦死亡的難題。

十四、腦死亡應由兩名具判定資格的專科醫生判定,且其中一名必須是顧問醫生或以上職稱醫生。

十五、當進行腦死亡判定時,主診醫生應向上款所指的專科醫生提供病人的所有資料並應獲通知腦死亡的判定結果。

十六、進行判定腦死亡的醫生不得隸屬器官或組織移植團隊,亦不應隸屬病人住院的科室。

十七、判定腦死亡應使用作為本指引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規定的表格。

十八、主診醫生應填寫《使用呼吸機昏迷病人腦死亡判定會診單》(附件一)及《使用呼吸機昏迷病人腦死亡判定檢查表》(附件二)。

十九、判定腦死亡的醫生應共同簽署《腦死亡判定核實表》(附件三),死亡證明書由主診醫生據此表發出。

III. 生效

本指引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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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容慧玲 80.4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梁麗卿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儉榮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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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散位合同(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助理管理員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1.º 梁慧芳 74.70
2.º 梁帶歡 74.34
3.º 譚靄茹 72.30
4.º 袁惠媚 71.00
5.º 關卿好 70.20
6.º 陳錦萍 70.08
7.º 雷偉成 70.00
8.º 呂杏桂 69.96
9.º 高煥英 69.60
10.º 盧麗蘭 69.58
11.º 黃金鳳 69.46
12.º 董潤梅 69.28
13.º 廖志豪 69.00
14.º 張玉燕 68.80
15.º 仇麗嬋 67.26
16.º 黃淑君 66.22
17.º 陳芷慧 65.50
18.º 郭凱銘 65.22
19.º 黃偉明 64.90
20.º 盧麗群 64.40
21.º 陳森 63.10
22.º 卓淑蓮 63.06
23.º 盧麗芳 62.46
24.º 何濤敏 61.32

被除名的投考人:

何鳳媚 a)

a)違反“合格的准考人需知”第2點之規定。

沒有出席專業面試的投考人:3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錫杰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黃潔如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散位合同(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十二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1.º 鄭燕娟 76.72  
2.º 黃桂娥 75.80  
3.º 何鳳媚 72.48  
4.º 蔡春芳 71.10  
5.º 高嫦歡 71.00  
6.º 古偉雲 70.80  
7.º 陳麗華 70.40  
8.º 梁麗萍 70.20  
9.º 汪玉芬 70.00  
10.º 崔惠玲 69.88  
11.º 洪亞娥 66.80  
12.º 杜楚玲 66.10  
13.º 關品霞 66.00  
14.º Conceição, Célia Fátima 65.60  
15.º 黃艷卿 65.48  
16.º 駱明 65.38  
17.º 林家豪 65.30  
18.º 莫筱怡 65.10  
19.º 戴美琴 64.52  
20.º 陳慧貞 64.42  
21.º 莊佳煥 64.04  
22.º 袁細美 64.00  
23.º 崔美容 63.84  
24.º 譚浩然 63.60  
25.º 梁麗紅 63.44  
26.º 梁耀榮 63.34  
27.º 張玉燕 63.30  
28.º 鄺鳳霞 63.16  
29.º 鄭藝媛 63.10  
30.º 許寶寶 63.04  
31.º 梁美娟 63.02  
32.º 黃卿蘭 62.56  
33.º 趙美美 62.36  
34.º 楊惠嫻 62.20 *
35.º 何桂珍 62.20 *
36.º 林婉怡 62.10  
37.º 冼少卿 62.02  
38.º 蘇小紅 61.96  
39.º 魏碧霞 61.82  
40.º 仇麗嬋 61.70  
41.º 何少卿 61.66  
42.º 余鳳霞 61.46  
43.º 張焯冰 61.22  
44.º 馬海珊 61.20  
45.º 黃素貞 61.10  
46.º 徐妙玲 61.00 *
47.º 鄭綺雯 61.00 *
48.º 周忠翰 60.50 *
49.º 黃小妹 60.50 *
50.º 梁麗芬 60.00  
51.º 盧麗蘭 59.88  
52.º 梁清霞 59.80  
53.º 李慧仙 59.50  
54.º 招苑茵 59.40  
55.º 黃寶芬 58.86  
56.º 陳月甜 58.80  
57.º 黃翠蘭 58.50 *
58.º 鍾德銓 58.50 *
59.º 關慧珊 58.24  
60.º 錢燕茵 58.20  
61.º 陳施施 57.10  
62.º 羅考良 56.70  
63.º 黃卓敏 56.40  
64.º 黃偉文 55.80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沒有出席專業面試的投考人:10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郭慧敏

正選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鄭展奇

職務主管 雷耀棠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散位合同(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1.º 李詠康 83.38
2.º 謝兵兵 79.80
3.º 陳健成 79.26
4.º 胡建邦 75.80
5.º 簡少佳 73.80
6.º 鄭卓豪 68.70
7.º 李家俊 63.90
8.º 吳金塔 63.00

沒有出席專業面試的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蕭麗芳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麥定邦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遠航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散位合同(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水喉工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盧錦滿 84.42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蘇夏珍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António da Conceição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緯亭


旅 遊 局

公 告

為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06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

事宜:授權予秘書長陳偉翔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根據經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決議:

一、授予秘書長陳偉翔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總行政部、會計及出納部、學術事務部、福利及康樂部、公共關係辦公室、圖書館及資訊中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進行不超過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二、授予秘書長陳偉翔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總行政部、會計及出納部、學術事務部及圖書館的範圍內,在遵守法定前提下,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和輪值的工作時間的職權。

三、還授予秘書長陳偉翔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d)項所列的權限;

(二)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理事會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三)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學院簽署所有工作合同;

(四)簽署澳門理工學院人員服務時間及相關結算的證明;

(五)批准有關人員、學生、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保險;

(六)批准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燃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七)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當批准免除競投、諮詢問價或訂立書面合同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八)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諮詢問價之工作,預計金額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

(九)以澳門理工學院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澳門理工學院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一)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學院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二)根據現行法律及澳門理工學院規章的有關規定,批准支付錯算補助、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公幹之費用、薪金之預支、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年資獎金、培訓補助及其他補助和津貼;

(十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四)根據現行法律及澳門理工學院規章的有關規定,批准返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十五)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

(十六)根據現行法律及澳門理工學院規章的有關規定,批准退還收費及學費;

(十七)批准刊登於本院出版物的稿酬開支,上限至$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

(十八)命令澳門理工學院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九)在符合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二十)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澳門理工學院人員晉階;

(二十一)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簽發澳門理工學院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

(二十二)簽署及寄送予郵政儲金局關於澳門理工學院人員向該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二十三)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錄取的前提下,簽署與錄取學生有關的文件;

(二十四)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

四、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學院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職權轉授予本院各學術單位及行政部門的負責人。

五、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六、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本決議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八、獲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廢止第47D/CG/2011號、第03D/CG/2013號、第51D/CG/2011號、第54D/CG/2011號、第55D/CG/2011號、第56D/CG/2011號、第12D/CG/2012號、第13D/CG/2012號及第14D/CG/2012號理事會決議。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院長 李向玉

副院長 嚴肇基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第19/PRE/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處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處長侯詠珊或其合法代任人,在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第20/PRE/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理工——貝爾英語中心主任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五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理工——貝爾英語中心主任林子予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理工——貝爾英語中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學院簽署該中心所舉辦的短期課程合同。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04/PRE/2015號批示。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名 單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六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歐泳茵 82.67  
2.º 張燕君 82.11 *
3.º 蘇月娥 82.11 *
4.º 胡夏玲 81.83  
5.º 陳頴嘉 81.67 *
6.º 杜衛芳 81.67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婕韵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統計暨普查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家瑤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劉嘉麗 83.3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正選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鄧志偉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淑惠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八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黃偉玲 82.72  
2.º 英咏詩 81.94  
3.º 陳嘉露 81.72  
4.º 梁肖歡 81.44  
5.º 劉安妮 81.33  
6.º 朱詠妍 81.28 *
7.º 丘佩鳳 81.28 *
8.º 鄭嘉慧 81.00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歐迪倫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文化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蘇建明

公 告

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的下列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並於本基金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七缺。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通 告

(招聘編號:Rec01/2016)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保障基金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九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的相同範疇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應遞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必須填妥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個人檔案內已存有上述a)、b)及e)項中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表內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保障基金可要求投考人遞交與學歷有關的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有初中畢業學歷,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尤其會計、人事管理、總務及財產管理、檔案及行政事務等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可包括一個或多個職務範圍,確保負責提供財產和服務的機關的運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處理一切文書工作,並為人員委任的程序、免職申請、死亡津貼的批給、公務員醫療福利受益人衛生護理證的發出、家庭津貼的申請、房屋津貼的批給、年資獎金的發放、公務員勤謹的核實、服務時間的計算、年資表的編製、工作評核的發出、年假表的編製、缺勤的控制及記錄、無薪假及特別假的批核、讓公務員會見醫學委員會及退休等的步驟展開一切必要的行政程序;在會計方面,處理預算案的計算工作,管制經常性開支,按照收入表、購置及人員開支,諸如薪酬、補助及扣除等,進行徵收的程序;在文書管理方面,處理所有函件的收發及遞送程序;在檔案方面,進行組織及文件分類,管理存檔物料的保存工作,以及對大量文件進行內部管制;在財務管理方面,進行財產分類,並執行有關供應的工作,並對消費物料作出控制及管理;在文書/打字的程序方面,製發各式各樣的文件,打字,並作適當的精美印製;在接待公眾方面,接待使用者並滿足他們的需要,倘該等需要涉及其工作範疇時,向他們提供資料,又或倘問題的解決方法超出其職權範疇時,指引他們前往有關部門。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所載的195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 知識考試(淘汰制)——50%;

b. 專業面試(淘汰制)—— 40%;

c. 履歷分析——1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3小時之筆試形式進行。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專業面試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履歷分析。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凡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甄選方法的投考人將自動被淘考汰。

9. 考試範圍

9.1 法律知識:

I.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IV.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V.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V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d)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e)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f)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g)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h)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i)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j)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VII. 社會保障基金之法規:

a)經九月二十八日第44/98/M號法令第1/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

b)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c)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

d)第25/2012號行政法規——《向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發放款項的程序》;

e)第7/2013號行政法規——《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的收益的計算及發放》。

9.2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9.3 公文寫作。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上述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和範例。

只可使用不具有輸入計算程式功能的計算機。

10.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公告欄張貼,並上載於本基金網頁www.fs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基金是次招聘的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月微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 李衍蔭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淑儀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關群仙

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公 告

文化產業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開考通告正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文化產業基金告示板,並於本基金網頁(http://www.fi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名 單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黃昆侖 75.4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處長 陳浩和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朱耀安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翁志強

公 告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現為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沿岸設施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公 告

房屋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電 信 管 理 局

公 告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了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為填補電信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所任用人員的下列空缺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譚韻儀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告示板,以及本辦網頁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名 單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梁潔儀 85.56
2.º 梁祐達 81.0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行政公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周榮新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曾瑞欣 77.3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民政總署一等獸醫 林綺華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陳沛霖 87.89
2.º 呂灝堅 83.8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永平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莫彩桃 81.72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錫禧

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劉嘉雯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李詠豪 81.72
2.º 梁佩儀 81.3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連慶

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劉嘉雯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梁志敏 86.9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冠翹

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唐漢文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鮑欣欣 83.5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錦垣

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張學寶 85.3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文化局首席技術員 尹兆莊

交通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梁淑女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徐詩敏 83.78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技術員 顏達英

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通 告

因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第02/DIR/2016號批示第二款(五)項之葡文版本內容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nos termos legais; Assinar os ofícios ou todas as formas de comunicação escrita que as subunidades acima referidas emitirem a favor de entidades públicas e particulares da RAEM;”

應改為:“...nos termos legais;”。

因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第03/DIR/2016號批示第九款中、葡文版本內容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服務專區職務主管鍾永幟……”

應改為:“……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服務專區技術輔導員鍾永幟……”。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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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局——局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