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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於布魯塞爾的《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下稱“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以照會確認公約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公約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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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