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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八)項,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劉永誠、江銳輝(以非全職制度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以代替李振宇,任期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及周江明(以兼任方式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以代替劉玉葉,任期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 請查閱:第9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3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非全職擔任職務的委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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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八)項,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陸潔嬋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的任期,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延續鄧君明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委任何麗鑽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委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四、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及委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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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是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供應及安裝中央設備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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