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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九)項及(十)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代表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吳小麗(正選)及林敏芝(候補);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梁偉峰(正選)及蕭紹雯(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林婉妹(正選)及何歡顏(候補);
(四)澳門明愛:黎妙玲(正選)及潘毅謙(候補);
(五)同善堂:冼志耀(正選)及陳少雄(候補);
(六)澳門仁慈堂:盧茜儀(正選)及李錦雯(候補);
(七)鏡湖醫院慈善會:何佩芬(正選)及林燕妮(候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黃麗嫦(正選)及馬健華(候補);
(九)母親會:方靜儀(正選)及飛曼華(候補);
(十)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黃正為(正選)及楊嘉茵(候補);
(十一)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陳藜生(正選)及李婉心(候補);
(十二)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吳雲峰(正選)及吳婉瑩(候補)。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林翠倩;
(二)張嘉敏。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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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重審小組成員,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一)正選成員:關志輝
(二)候補成員:劉秉權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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