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6

刊登日期:

2016.4.13

版數:

7431-7432

  • 委任社會工作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委員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明愛 - 同善堂 - 仁慈堂慈善會 - 鏡湖慈善會 - 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 母親會 - 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 - 澳門循道?理聯合教會 - 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九)項及(十)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代表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吳小麗(正選)及林敏芝(候補);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梁偉峰(正選)及蕭紹雯(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林婉妹(正選)及何歡顏(候補);

    (四)澳門明愛:黎妙玲(正選)及潘毅謙(候補);

    (五)同善堂:冼志耀(正選)及陳少雄(候補);

    (六)澳門仁慈堂:盧茜儀(正選)及李錦雯(候補);

    (七)鏡湖醫院慈善會:何佩芬(正選)及林燕妮(候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黃麗嫦(正選)及馬健華(候補);

    (九)母親會:方靜儀(正選)及飛曼華(候補);

    (十)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黃正為(正選)及楊嘉茵(候補);

    (十一)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陳藜生(正選)及李婉心(候補);

    (十二)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吳雲峰(正選)及吳婉瑩(候補)。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林翠倩;

    (二)張嘉敏。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44/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6

    刊登日期:

    2016.4.13

    版數:

    7432

    • 委任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重審小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11號行政法規 - 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重審小組成員,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一)正選成員:關志輝

    (二)候補成員:劉秉權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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