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山禮度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許志樑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其代任人李鑄新,任期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及香港海上救援協調中心簽署「粵港澳三地搜救機構《客船與搜救中心合作計劃》互認合作安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