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羅永德及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杜淑儀以兼任制度續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止。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徐達明和林偉濠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以代替余健楚和Paulo Tse。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