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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二零一四年五月六日訂於紐約的《〈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下稱“議定書”)的簽署國,並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作為保存國的吉爾吉斯共和國交存批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交存批准書時作出以下聲明:
“(……)任何安全協定或條約不得影響無核武器區的地位;《〈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各項條款的解釋和適用,均應符合《〈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支持建立中亞無核武器區的宗旨和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交存批准書的同日以照會作出通知,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議定書第七條的規定,議定書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議定書的中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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