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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聯合國大會核准的《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下稱“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公約第九條第三十二節的規定作出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承擔將公約的規定,適用於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衛生組織、萬國郵政聯盟、國際電信聯盟、世界氣象組織、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金融公司及國際開發協會;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公約以及公約附件一、附件二(第二訂正本)、附件三至附件六、附件七(第三訂正本)、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一、附件十二(訂正本)、附件十三及附件十四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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