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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謝思訓的請求,免除其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覃伯德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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