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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珠海市氣象局簽署《珠澳共建珠江口氣象探測網合作方案——2016年度合作項目》。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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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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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戴建業為經濟局局長,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經濟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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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戴建業碩士擔任經濟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戴建業碩士具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經濟局局長一職。

學歷:

——葡萄牙天主教大學經濟學學士;
——澳門聖若瑟大學(前稱高等校際學院)政府研究碩士;
——澳門歐洲研究學會歐洲研究碩士課程。

專業簡歷:

1995年至1998年,擔任經濟局高級技術員;
1998年至1999年,擔任經濟局研究廳廳長;
1999年至2000年,擔任經濟局研究暨資訊廳廳長;
2000年至2009年,以代任制度擔任經濟局代副局長;
2009年至今,擔任經濟局副局長;
2002年至今,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優質管理委員會召集人;
2010年至今,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常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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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