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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郭小麗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直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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