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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就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訂於倫敦的《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國際公約》(下稱“公約”)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加入書,並聲明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覆照確認,公約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公約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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