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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健清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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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梁錫根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博彩監察協調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承擔。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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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胡詩慶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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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Luís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Novo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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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75,900.00(澳門幣玖拾柒萬伍仟玖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75,900.00(澳門幣玖拾柒萬伍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柯嵐;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劉軍勵;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陳君慧;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劉景峰。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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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5,7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85,7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丘曼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區玉玲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倫紹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靜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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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1,5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51,5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樹榮;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蘇秀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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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30,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玉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方曉東;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浩瀚;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梁佩欣;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李嘉儀。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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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73,950.00(澳門幣陸拾柒萬叁仟玖佰伍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73,950.00(澳門幣陸拾柒萬叁仟玖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吳潮欣;

委員:司長秘書潘惠賢;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羅健儀;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美仙。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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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0,1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零壹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60,1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零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黃文傑;

委員:辦公室顧問曾惠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少娟;

候補委員: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明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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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柯嵐;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沈夷佳;

委員:行政、財政及資訊處處長李惠茹;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江妙霞;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馮婉玲。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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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83,600.00(澳門幣叁拾捌萬叁仟陸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383,600.00(澳門幣叁拾捌萬叁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

委員:二等技術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李甄妮;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文鋒;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梁奕桐。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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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