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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房屋局局長山禮度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一條所指提供信用擔保的權限。

二、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由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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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姚偉彬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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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前社會工作局局長容光耀轉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其原以局長身份擔任的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職務由新任局長黃艷梅接任。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

(一)......

(二)......

(三)......

(四)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候補;

(五) ”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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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郝雨凡,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楊道匡,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賀定一、徐達明(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霍麗斯、林偉濠(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李從正、李公榮;

(五)澳門公務文職人員協會代表:彭冠豪;

(六)澳門公共行政學友會代表:莫垂道;

(七)澳門公務人員體育會代表:葛萬金。

* 請查閱:第9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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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曾志龍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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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一)歐華德;

(二)何偉權;

(三)袁麗芬;

(四)關偉霖;

(五)梁忠靈;

(六)梁少培;

(七)梁伯進;

(八)吳日安;

(九)吳嘉婷;

(十)吳聯盟。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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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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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馬有恆續任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主席團主席,任期遵照有關章程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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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