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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轉授予辦公室主任葉炳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批准以行政任用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在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要求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或由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採取措施和適時提供必需的或適當的意見書及報告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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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韓衛及區志強為社會工作局副局長,並追溯有關生效期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是次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社會工作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韓衛為社會工作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區志強為社會工作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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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黃艷梅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社會工作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社會工作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工作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社會工作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社會工作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在社會工作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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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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