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盧景昭於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期間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公司章程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馬有恆、鄧軍、徐偉坤及梁少培於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期間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成員。
二、委派馬有恆董事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主席。
三、委派鄧軍、徐偉坤及梁少培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執行委員會成員。
四、委派鄧軍董事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執行委員會主席。
五、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José Manuel de Oliveira Rodrigues於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期間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監事會成員。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志樑為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委任許志樑擔任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山禮度為房屋局局長,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房屋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學歷:
專業簡歷: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錦華為房屋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房屋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委任楊錦華擔任房屋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