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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批准:
(一)在安裝於氹仔米尼奧街鴻發花園司法警察局毒品罪案調查處的錄像監視系統增添一個新鏡頭。
(二)給予續期許可使用安裝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總部大樓,由七十八支鏡頭組成的錄像監視系統,當中,編號1012的鏡頭改為編號1014。
二、已遵從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事前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的程序。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兩年的期間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
五、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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