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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司徒民義),並由其擔任主席;(二)周宜心;(三)陳自成;(四)陳振豪;(五)陳家良;(六)鄭國恆;(七)何嘉倫;(八)何觀倫;(九)黎勝鍈;(十)李兆祖;(十一)馬志興;(十二)莫偉成;(十三)莫子銘;(十四)盧偉樂;(十五)劉佐春;(十六)劉金玲;(十七)羅錦焜;(十八)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十九)譚繼祖;(二十)唐堅燊;(二十一)胡景光。
二、下列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何敬麟;(二)阮愛武(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三)柯清煌;(四)楊景開。
* 請查閱:第46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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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容永恩為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下列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 委員梁金泉;
(二) 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三、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酬勞如下:
(一) 主席:澳門幣5,500元(澳門幣伍仟伍佰元);
(二) 委員:澳門幣4,500元(澳門幣肆仟伍佰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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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偉農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李偉農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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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一年:
主席黃蔓葒,代任人鄧宇華;
委員梁普宇,代任人曾華雅;
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委員梁頌衍;
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承發;
委員陳偉,代任人馬志達。
二、委任鄔劍琴為梁頌衍的代任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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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主席──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委員──財政局代表郭日海;代任人──侯國賢;
(三)委員──趙寶珠;代任人──王康。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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