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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6/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訂於雅典的《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下稱“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以照會確認公約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公約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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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


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