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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訂於倫敦的《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下稱“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以照會確認公約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公約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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