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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惠永正為“科學技術獎”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科學技術獎”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朱麗蘭,由其擔任主席;(二)周禮杲;(三)徐立之;(四)高思華;(五)崔世平;(六)梅宏;(七)楊俊文;(八)劉兆漢;(九)劉炯朗;(十)鍾南山。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得以相同期間續任。
四、委員會成員於任期內有權收取總額為澳門元肆萬元的評審酬金。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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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九澳港興建與經營批給合同》第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周惠民為駐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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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何蔣祺為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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