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濟局人員麥偉棟、財政局人員毛慶麒及梁寶妮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述人員的每月報酬由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或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公司承擔。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景良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