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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6/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日鴻為印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印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附件

委任陳日鴻擔任印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日鴻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印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中山大學公共行政碩士學位。

管理及培訓課程:

——「第二屆特別赴葡就讀計劃」;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葡語——第五級。

專業簡歷:

——1987年進入公職;
——1996年6月14日起,於前海島市政廳擔任文書暨檔案組組長;
——1997年6月27日起,於前海島市政廳擔任會計組組長;
——1998年9月9日起,於前海島市政廳擔任經濟財政處處長;
——2002年1月1日起,於民政總署擔任財務資訊部部長;
——2006年8月1日起,於廉政公署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
——2010年2月1日起,於廉政公署擔任綜合事務廳廳長;
——2012年8月1日起,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3年11月7日起,於文化產業基金擔任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
——2015年7月29日起,於民政總署擔任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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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