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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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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鍾聖心,及候補成員林雪梅;
(二)正選成員──老柏生,及候補成員黃懿蓮;
(三)正選成員──郭小麗,及候補成員黃健武;
(四)正選成員──惠程勇,及候補成員吳潮欣。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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