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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鍾卓業為旅遊局執照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鍾卓業擔任旅遊局執照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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