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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30/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三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0/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周惠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黃素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念嫦。
本批示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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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法學士及林秀敏法學碩士為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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