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房屋局局長楊錦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二百一十七個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982號安順大廈(物業登記局登記編號22785-I)作住宅用途的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簽訂有關出售公證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自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士為“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
戎奇;何漪雪;蔡泳泰;朱嘉倩;鍾志偉;何頌賢;陳嘉敏;徐騰;曾倩儀;鮑衍亨;李婉珊;梅靜霏;鍾小瑜;林嘉慶。
二、上述定期委任為期兩年,自“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二)項、(三)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黃永曦的請求,免除其擔任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的職務。
二、委任何凱玲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
三、委任施妮娜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四、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
委員――黃若禮;代任人――盧俊宇;
委員――李居仁;代任人――黃珮琳;
委員――何凱玲;代任人――岑定賢;
委員――龐川;代任人――黃漢青;
委員――鄭安庭;代任人――劉家裕;
委員――黃善文;代任人――黃永曦。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