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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十六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穗文工程師為駐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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