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4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5

刊登日期:

2015.8.26

版數:

17493

  • 委任政府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十六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穗文工程師為駐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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