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在日內瓦訂定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及《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瑞士聯邦委員會交存上指公約批准書,並對各公約作出相應的保留;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