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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守信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陳守信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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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可欣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李可欣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6/2003至今 | 澳門金融管理局財務暨人事處總監; |
2002—2003 | 澳門金融管理局財務暨人事處副總監; |
2000—2002 | 澳門金融管理局內部審計辦公室協調技術員; |
1994—2000 | 澳門金融管理局內部審計辦公室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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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萬美玲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萬美玲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9/1998至今 | 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處副總監; |
1995—1998 | 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處技術協調員; |
1991—1995 | 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處技術員; |
1983—1991 | 保險公司行政助理。 |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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