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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七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穆欣欣全職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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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高冠鵬;(二)郭敬文;(三)黃樹森;(四)王淑欣;(五)馮金水;(六)黃東;(七)何國明;(八)高岸聲;(九)郭良順;(十)許文帛;(十一)何錦釗;(十二)凌世豪;(十三)何麗英;(十四)黃秋成;(十五)謝家銘。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黃承發;(二)梁世權;(三)辜文達;(四)歐嘉輝;(五)劉偉強;(六)方立群。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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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法律人員黃嬌真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以代替伍嘉麗。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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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志輝擔任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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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歐陽傑擔任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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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代任人――林浩然;

委員――賀定一;代任人――劉永誠;

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委員――黃善文;代任人――高展鵬;

委員――李展程;代任人――歐陽琦。

二、上款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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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