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的批示:
張麗霞——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玉坤副警務總監(編號114781)——根據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三條b)項及第五條,以及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a)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為期一年。
郭鳳美關務總長(編號03880)——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a)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黎少鳳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同時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振方為綜合支援廳廳長,為期兩年,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暨南大學電腦軟件工程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李南健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Alexandre Morais Hoi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黃連英、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崔鳳儀及陳惠蘭的散位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容國健及謝銳珊,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19940——陳佩欣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66941——梁紀釗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28941——李志成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16951——羅永發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22951——何鎮文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
03951 |
霍偉雄 |
" |
09951 |
何金明 |
" |
10951 |
鍾偉健 |
" |
14951 |
鄧文鳴 |
" |
15951 |
陳國權 |
" |
19951 |
許樹發 |
" |
20951 |
鄭志成 |
" |
21951 |
嚴啟榮 |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林長容,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84941,薪俸點為150,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三十三名、第一百五十三名、第二百零八名及第三百九十九名的應考人甘美婷、黃海鋒、陳瑞文及畢兆棋,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余敏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排名第一百八十名的應考人梁燕深,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排名第二百五十名的應考人吳鈺微,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汪敏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綺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建琪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淑儀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2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副主任唐偉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副主任李月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郭玉芬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百一十一的投考人李嘉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百九十六及第四百零四的投考人黃慧燕及吳嘉慧,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百七十四及第二百七十九的投考人陳詠詩及劉仕瑩,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百八十一的投考人鄒庭峰,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陳自好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三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趙崇慶,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袁唐筱萍,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曾健進及余根,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及九月九日起生效;
朱榮權及蔣文龍,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及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楊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家雯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蔡妙琼及林潔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鄧均杏、鄧兆聰、鄧詠詩、黃嘉怡及張敏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八月四日、八月五日、八月十二日及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家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印務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陳澤全,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47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二職階首席助理員田兆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鄧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9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Afonso Jose Bastos Pedreira Vilel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1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徐淑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3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梁憲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84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蓮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羅燕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5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Joaquim Roberto da Roch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李賜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祖安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14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卓瑞珍,供款人編號301326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葉嘉明,供款人編號60073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樊賢來,供款人編號60112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梁敏晶,供款人編號60245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梁蘭詩,供款人編號603291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局廳長陳煖思,供款人編號60427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旅遊局高級技術員黃志雄,供款人編號60550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陳俊富,供款人編號60636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鄺榮粵,供款人編號60675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梁惠玲,供款人編號60915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旅遊局處長施力濤,供款人編號60918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林紫君,供款人編號60985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經濟局高級技術員林盈,供款人編號61177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唐小燕,供款人編號61216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林善恆,供款人編號61552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治安警察局警員陳健斌,供款人編號616722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警察總局輕型車輛司機吳玉添,供款人編號61779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交通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梁詠欣,供款人編號617798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黃仲球,供款人編號61934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退休基金會技術員簡婉君,供款人編號61702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李偉雄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龔鈞華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本局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詠達在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周家齊碩士、凌達海學士及高錦超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梁嘉怡學士及林怡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陳麗敏碩士及周慧珊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510,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及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周添根——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周連安——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玉嬋及Ondina Lurdes de Assi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惠芳、吳絲雨、黃偉俊及陳煒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文捷、Ricardo Manuel Lei Ferreira及黃小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5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百七十一及第四百七十四名的投考人周詠儀及盧婉恩,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五月十九日、五月二十六日、五月二十八日、五月二十九日及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靜敏及何顯輝,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50點;
楊詠堅,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25點;
羅德誠,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25點;
譚世文,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卓倩芝,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余健東及謝少江,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李麗嫦,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李華煜,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甘巧雲,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曾偉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徐一燕,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70點;
梁玉文,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劉翠梨,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李妙玲,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劉僑偉,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陳君龍,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及日期續期一年:
關佩珊、李家欣、陳麗霞及蔡錦洪,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鄭嘉敏、Ricardo Miguel Dias Colaço、梁滿庭、徐肇鏗、Albano José Alves、馬婉君、何秀虹、Francisco Paulo Jaque Correia、Ricardo José Batalha、尹國開、蘇麗萍、曹偉康、Jaquelina da Silva Lei、葉文俊、鄭芷葶、Sandra Maria Sales Crestejo、楊少陽、Nuno Pereira Tang、鄭麗雲及繆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首兩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及七月二十七日、其餘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婉琪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40,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鍾慧玲及黃朗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二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瑞霞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謝建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李樂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智偉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現於本辦以徵用方式擔任職務的勞工事務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懿,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徵用,並於同日返回原機關。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辦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何錦成,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起,即其在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辦的職務。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陳敬紅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百七十六名及第三百四十六名的應考人歐陽偉業及陳佩芯,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黃迎鳳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四百八十七名及第五百零七名的應考人區芷菱及余逸強,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與陳文禮、陳少康及范偉權簽訂為期六個月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冼金月及鄭蓮好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陳露堅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何毅峰續聘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張北勝續聘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譚素梅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譚麗儀、何玉冰、趙杰琴、李長崧、區少貞、歐寶琴及鄭麗明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呂振聲續聘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錦文續聘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容健新續聘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歐陽偉堅續聘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
李兆基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彭佑幹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顧問高級技術員余麗菊及陳世傑,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高小菊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05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葉翠欣、林晚霞、黃詩雅、韋家媛、陳曼瓔及李雪慧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40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陳永勝及李耀祖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李家榮、李煥江及鄧玉珊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小安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劉思恩、黃文櫻、吳月桃、胡金美、陳志銳、譚繼業、李松開、陳錦明、蔣詠熙、錢達誠、鄧美玲、李清儀、譚家欣、余惠娟、鄭小燕、盧少婷、陳皙勇、毛日娥、李雲、趙源福、方玉燕、何麗貞、王燦源及盧偉堅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彭瑋韶續聘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黃煥鑽、朱嘉韻、劉玉弟、甄嘉碧、黃詠詩及譚羨美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樊志豐續聘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90;
李毅石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65。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第144/2015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4971李偉業,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啓明——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受聘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司徒雁芬、劉穎心和陳冠衡——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附件表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方式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何寶怡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朱鉅明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家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金琼,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何祖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賴雅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家威、李皓盈、冼惠琼、黃凱琪、黃燕松及王聖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黎卓然,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何寶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秀珊,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楊雅媖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郭少媚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譚寶嬌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張麗紅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邱金華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郭園英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陳韋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謝錦康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麗君及梁婷軒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莫文漢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姚兆聰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郭尹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盧慧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秀文、陳寶金及梁長弟,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燕華、陳惠容、馮紅英、馮瑞娟、梁綺雯及袁文玲,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彩鶯、林巧翠及馬玉娟,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金鳳,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鄺潤才及劉淑英,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祁景雲,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亦紅,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釗,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惠友、布綺華及冼成,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侯炳榮,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胡金源,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微笑,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永權,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伍健師,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超亮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鄭文明、侯炳新及阮其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潘慧珊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彭素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梁苑珊、黃嘉永和余雅雯,從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
蘇詠妍,從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方乃岳及劉雅文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始安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黎美鳳及余翠萍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咏欣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靜嬈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葉嘉明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吳彥珍及唐小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余慧中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馮美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Lopes, Mariana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張秀春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Rosa, Anita Fatima da的散位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之規定,Rosa, Anita Fatima da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嘉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鄭仲毅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趙偉強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慶銘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佩惠及凌欣欣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張雙燕的編制外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陸翠卿的編制外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約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程錦湄的編制外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約至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秦杏儀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顧問藥劑師楊燕雯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Vong Lemos, Rogerio及冼植強,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盧廣標,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陳友德,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陳鍵忠及De Almeida da Silva, Simao Jose,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盧孟明,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張錦榮及賀國漢,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葉智恆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余燕儀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彧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遠毅及盧靜兒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綺媚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漢輝,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友德及羅志姸,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梁佩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區顥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鄭婉鈴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譚俊銘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淑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紫君及王詩明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婉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余嘉茵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馮健豪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蔡致煒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馮倩儀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盧向陽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馬喜信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潤笙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吳佩琛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明輝的散位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王銳洪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楊文裕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程玉良、蔡玉英、林勇軍、李維伴、柯麗珍、袁樣好、阮婉萍、袁惠思及黃燕群,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何淑美、葉秀媚、黎鳳霞、廖蘭勤、羅鳳娟、麥銀鳳、譚小妹及黃寶玉,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盧桂春,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譚水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富華、黎漢蘭、林玉燕、林新悅、梁玉珊、梁嬋仙、梁偉雄、黃達信及鄧婉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玉芳、楊改南、梁順偉及蘇劍丰,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蔣佩文,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運梅及張偉紅,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施曉輝,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孫小冰,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胡樹榮,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耀合、黃銀孝、陳秉強、何惠儀、李玉燕、梁寶環及黃膠妮,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惠娥、葉永偉、袁瑞芳、郭翠竹、郭鳳珊及阮云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桂英,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曾潭飛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劉炎慧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之規定,林寶樹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黃慧珊,從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
黃偉傑、袁慶恩、李芷盈和鄧振華,從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鄭玉英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鄭永志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黃何麗嫦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李鳳儀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瑞娟、周杏芳、馮國熾、葉寶嬋、劉穎儀、鄧泳娥及黃美娜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呂艷姿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Dias de Carvalho, Claudia Maria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蕭巧玉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關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曾碧君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周曉筠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簡凝聳及黃三妹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張德發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譚幼萍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勞佩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文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吳婉欣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歐永康、黃潤怡及楊偉雄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俊豪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梁敏晶,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鄺寶珍、李志誠、黃恩娜及廖翠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頴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群芳、吳炳堅及董素秋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家萍,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家銳,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霍浩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羅金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六個月。
梁培——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為期六個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呂綺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張家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柯國妹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胡惠妹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鄭麗紅及譚美平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陳傑珍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應屈志碩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陳鐘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羅奕龍,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鄭成業——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副局長,為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劉子健,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李彩珠,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周俊豪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文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莊維維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曾遠超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畢玉琴——恢復第M-148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遠景亞健康醫療保健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167號准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吳,碧珊女士發給“卓悅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3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大臣街2-A號麗峰大廈地下B座,住址位於澳門長壽大馬路35-A號地下BM座。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兆益有限公司發給“兆益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3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街(營地大街)92號地下、一樓及二樓,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大街(營地大街)92號地下、一樓及二樓。
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陽春梅——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447。
澳門陳氏醫療中心V——應其要求,取消第AL-0072號准照之許可。
季來君、朱麗君——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448、E-2449。
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余達德第M-0794號及葉安定第M-203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辛孟曦,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即在廉政公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勞德明,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確定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秦暢勇,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內第10696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黎勿齊……”
應改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黎勿齊……”。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子敏,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六十名及第二十八名的投考人古美莉及李秀珊,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及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廖家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百零一名的投考人梁慧雯,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趙承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婉薇及冼坤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周寶玲——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潘月霞及蔣秀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張振龍——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演藝學院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梁迪嘉——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錢浩程——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VT旅行社有限公司”,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VT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VT Travel Agency Co. Ltd.”,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獲發第0251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名稱為“VT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VT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VT Travel Agency Co. Ltd.”,位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及28號中福商業中心9樓C。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百樂潮州酒樓”,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Pak Loh Chiu Chow”和英文名稱為“Pak Loh Chiu Chow Restaurant”,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獲發第0610/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新銀河娛樂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va Galaxy Entretenimento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Galaxy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地面層(G/F)。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江南龍廚”和葡文名稱為“Cozinha de Dragão de Kong Nam”,在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獲發第0593/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孫麗艷。場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8,330,348,350,362號及巴黎街10號富達花園AX,AY,AZ,BA,BB,BC,BD,BE座地下及一樓(正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50號)。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度小月”,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Du Hsiao Yueh”和英文名稱為“Du Hsiao Yueh”,在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獲發第0630/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西堤置業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Real Estate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配套大樓(二)地面層。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銀座迴轉壽司”和葡文名稱為“Ginza Kaiten-Sushi”,在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獲發第0626/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精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Japan Concept Grupo Internacional Lda.”和英文名稱為“Japan Concept International Group Lt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A區,“澳門金沙城中心康萊德酒店”第2層(L2)2001號舖。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林寶玉,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黃日華,本學院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鄭嘉琪,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朱少卿,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崔振威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體育發展基金預算之第三次修改、澳門國際龍舟賽獨立預算第一次款項分配以及澳門國際馬拉松獨立預算第一次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60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8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5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5 |
教學 |
800,000.00 |
|
04 |
01 |
05 |
00 |
32 |
澳門國際龍舟賽 |
2,100,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1 |
企業 |
1,500,000.00 |
|
05 |
02 |
01 |
00 |
00 |
保險——人員 |
700,000.00 |
|
05 |
02 |
03 |
00 |
00 |
保險——不動產 |
100,000.00 |
|
05 |
03 |
00 |
00 |
99 |
返還——其他 |
300,000.00 |
|
07 |
06 |
00 |
00 |
00 |
各項建設 |
3,400,000.00 |
|
總數 |
5,400,000.00 |
5,400,000.00 |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2 |
05 |
00 |
00 |
膳食 |
8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7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2 |
資產租賃——動產 |
40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45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1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各項特別工作——其他 |
50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500,000.00 |
|
總數 |
2,100,000.00 |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2 |
10 |
00 |
99 |
各項補助——其他 |
30,000.00 |
|
02 |
02 |
06 |
00 |
00 |
服裝 |
5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4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非耐用品——其他 |
5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1 |
資產租賃——不動產 |
15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2 |
資產租賃——動產 |
230,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17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2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29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16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3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各項特別工作——其他 |
25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2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20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500,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250,000.00 |
|
總數 |
1,360,000.00 |
1,360,000.00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志強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日鴻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謝進華,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至第四之合格應考人黎燕儀、曾潔貞、宋政餘及Roberto Jorge da Silva擔任本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黃宇強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止,薪俸點19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的規定,戴志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止,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徐國權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止,薪俸點26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庄祖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20點;
歐家維,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05點。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郭宏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80點,為期一年,可續期,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陳健林及陳志恆,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及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鄭治本、張炳權、馮亞勝、梁漢章及周松練,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周啓漢及張錦基,第三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Maria Alice Gomes Fernandes Vong,特級郵務文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黃振星之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的薪俸。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嘉靜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嚴明仁,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鄭帝然、李坤勝及黃凱強,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文樹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315,並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起其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鄭綺華及宋寶夔,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徐小山,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應古美莉、蔡炯揚、林威及李嘉慧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七月十三日、七月二十日及七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應陳逸健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梁志剛於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澔斐和容丕顯——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周穎琪——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洪進財——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Elisabete Gomes Coelho da Silva——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凌韻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張玉華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澔斐、周穎琪、洪進財、容丕顯、梁婉芬、盧松茂及黃漢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林微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王燕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黃紫光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叶柏喜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熊嘉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9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楊婉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
范嘉麗、劉蘭芳、李倩停、黃慧盈及黃伊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Maria da Conceição Coelho——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林微笑——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朱文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歐陽艷愛、陳嘉稀、賴惠敏、林朗聰及虞光磊,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李汝德及胡嘉程,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陳其志及黃曉茹,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薛子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盧松茂——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吳素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少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20點。
張大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00點。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區展杰及陳志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黃小鳳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楊志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7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周天球、周湖斌、馮建皇、楊桂安、李富源、梁國泉、吳郁煥及庾潤和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子龍、楊紹宗、梁積權、廖金蓮及黃瑞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瑋琪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
周建興,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坤林,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陸麗芬——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蔡慧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譚申鴻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子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韋海揚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歐玉珍學士為本局法律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工作經驗:
茲聲明歐玉珍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法律輔助處處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終止。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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