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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5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四)項的規定,並根據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

一、經行政長官批准,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25861)吳錦華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二、為適用《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委任者獲賦予副警務總監職能職位的警銜等級。

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25861)吳錦華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25861)吳錦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四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於1986年,於三區警署工作;
——於1987年至1990年期間,於交通部工作;
——於1991年至1995年期間,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1996年,於特警隊工作;
——於1997年至2002年期間,擔任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處長;
——於2002年7月至2013年期間,擔任特警隊特警處處長;
——於2013年3月,擔任特警隊代指揮官;
——於2014年1月至2015年期間,擔任特警隊指揮官;
——於2015年6月1日至今,擔任治安警察局代副局長。

葡文版本

第15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四)項的規定,並根據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

一、經行政長官批准,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56861)陳民德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為適用《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委任者獲賦予副警務總監職能職位的警銜等級。

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56861)陳民德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56861)陳民德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三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於1986年,於一區警署工作;
——於1987年至1990年期間,於情報科工作;
——於1990年10月至1994年期間,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1995年至1997年期間,擔任行動廳內部資訊、公共關係暨禮儀警司處處長;
——於1998年,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處長;
——於1999年至2007年期間,擔任情報廳助理廳長;
——於2008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處長;
——於2009年9月至2010年期間,擔任情報廳代廳長;
——於2010年5月,擔任澳門警務廳代廳長;
——於2010年6月至2015年,擔任澳門警務廳廳長;
——於2015年3月28日至今,擔任治安警察局代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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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