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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第1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陸永根及劉永年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委員,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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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岑錦燊的請求,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委任劉玉葉以兼任方式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以代替岑錦燊,任期為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委任的委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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