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第二十五屆大會上透過第A.1004(25)號決議通過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了該修正案;
按照《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第VI條第4款的規定,修正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同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A.1004(25)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