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城市大學簽訂《大學發展績效指標協議書》及其組成部分《設施借用協議書》。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培德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活細胞影像及質譜儀分析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活細胞影像及質譜儀分析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人士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何敬麟;岑耀昌;李觀鼎;李展鵬;周佩華;馬若龍;崔世平;張毅;湯梅笑;黃如楷;黃家龍;Wong Ho Sang António;黎勝鍈;戴定澄;羅崇雯;蘇樹輝。
二、委任以下人士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沈秉和;蕭彼德。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至(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朱林,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紅代任;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浩然,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趙寶珠代任;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頌年,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謝曉紅代任;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詠嫻代任;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文傑,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異和代任;
(六)警察總局代表劉錫漳,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樹漢代任;******
(七)海關代表黃文忠,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偉文代任;
(八)治安警察局代表林偉民,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錫泉代任;*****
(九)旅遊局代表謝慶茜、程衛東、霍慧蘭及陳露,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旅遊局內代任其職務者為代任人;
(十)衛生局代表郭昌宇,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偉成代任;
(十一)消防局代表陳志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明代任;
(十二)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劉天德,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范伊娜代任;***
(十三)新聞局代表黃樂宜,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寶琴代任;
(十四)交通事務局代表羅誠智,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海代任;
(十五)澳門民航局代表馮偉龍,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蔣仲良代任;***
(十六)旅遊發展委員會代表王美清,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禮恆代任;
(十七)澳門紅十字會代表馬健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宋文珠代任;
(十八)司法警察局代表梁景恆*,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冠榮*代任;
(十九)社會工作局代表鄧玉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龍偉雄代任;**,***,****
(二十)海事及水務局代表曹賜德,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唐玉萍代任;
(二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曉健,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羅頌儀代任;
(二十二)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António Augusto de Jesus Ferreira de Barros,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耿亞軍代任;
(二十三)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二十四)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Shiga Kunio代任;
(二十五)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 請查閱:第42/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4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11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2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5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曉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