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7

刊登日期:

2017.4.19

版數:

5255-5256

  • 修改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八)項的規定。
相關法規 :
  • 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五)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八)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修改如下:

    “(八)治安警察局代表林偉民,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錫泉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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